在中国公务员体系中,通常将副处级及以上公务员称作“官员”。这是因为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一般担任领导职务,如科长、处长、局长、厅长等,他们负责一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下级公务员有管理和指导职责,并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进一步细分为十级,从高到低分别是: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非领导职务则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政级别较低,但如果公务员担任重要职务或有实际的权力,他也可以被称为“官”。例如,在一些地区,乡镇的正科级干部在当地也被视为“大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