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主要原因包括:
公允价值低估:
后进先出法可能导致存货的公允价值被低估,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因为该方法将较新的成本分配给销售成本,而将较旧的成本保留在存货中。
利润虚高:
在通货膨胀时,后进先出法使得成本低于市场价格,从而可能高估企业的利润,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
成本流转与实物流动不一致:
后进先出法假设存货的成本流动与实物流动一致,即最后进入的存货最先被销售,但实际上存货通常是按照先进先出(FIFO)的原则进行销售。
国际准则接轨: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后者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以保持全球会计标准的一致性。
存货管理:
后进先出法可能导致存货积压,影响存货的质量和企业的长远利益。
税务影响:
后进先出法可能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但这并非取消该方法的主要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转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