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严重程度来判定的,通常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以下是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无功能障碍;
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评定时,应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时机通常是在治疗终结后,评定人需要是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