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规模标准,例如: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建议在进行相关工程时,咨询最新的法律法规或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