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文职警员通常指的是那些与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安机关从事辅助性、非执法性质的文职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可能包括撰写报告、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助内勤等,但不具备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也不属于正式的警察编制。
聘用关系:
与公安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形成聘用制员工。
非公务员身份:
不具有公务员编制,不属于正式干警。
辅助性质:
在公安机关内部提供辅助和支持,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
合同期限:
合同期通常有明确规定,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
无执法权:
合同制文职警员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不能执行警察的执法职责。
待遇差异:
一般不享受正式民警的待遇,如警服、警用装备等。
合同制文职警员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安机关在非执法岗位上的工作需求,通过合同形式灵活地聘用所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