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得的利益通常指的是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具体来说:
非法利益:
这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非法利益不仅体现在获取手段的非法性或不正当性,更重要的是利益本身的违法性,这类利益的取得侵害了国家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
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这指的是那些虽然不是非法的,但根据法律、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等,不应当为个人或团体所获得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因其获取方式或原因不正当,如通过欺诈、胁迫、不当得利等手段获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所获得的利益,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