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如果涉及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