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重伤一级
植物人状态
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视器视力
一眼眼球萎缩或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双眼盲目4级
颈部
颈部大血管破裂
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咽或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造口
胸部损伤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双肺三肺叶切除
腹部损伤
肝功能损害(重度)
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盆部及会阴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二肢以上离断或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手
双手离断、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重度排尿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
鉴定程序
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鉴定时应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
鉴定应在判决前完成。
不服鉴定结果
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信息整理自《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条文,用于指导重伤的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