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级单位的批复通常使用“批复”这一文种。以下是批复的基本格式要点:
标题:
发文单位 + 事由 + 文种。
主送单位:
即提出请示的下级单位。
正文:
详细写明对请示事项的处理意见。正文通常由引语、主体、结尾组成,其中主体部分需要表明对请示问题的明确态度,作出恰当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结尾:
用“此复”等惯用结束语。
批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批准性批复:内容比较简短,通常只对同意事项作几点原则规定。
答复性批复:主要针对下级机关请求指示而发的,内容多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
指示性批复:针对下级机关请求指示而发的,内容多是对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答复。
审批性批复:主要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公务事宜,经审核后所作的决断性答复。
当上级机关不同意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时,标题中不宜标明“不同意”的字样,而是在正文中阐述不同意的理由。